9.2 系统检测


9.2.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连续试运行120h后检测;
    2 检验、测量工器具及仪器仪表宜经检定计量确认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。
9.2.2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;
    2 养护服务、人身安全监护、报警求助等设备抽检数量宜为系统点数的5%,且抽检点数不宜少于10点;信息点数少于10点时宜全部检测。养护服务、人身安全监护、报警求助等设备检测应符合本标准第4.1.4条~第4.1.6条的规定。
9.2.3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339、《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》GB/T15532的规定。
9.2.4 信息设施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信息接入检测、综合布线检测、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检测、用户电话交换检测、信息网络检测、有线电视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》GB/T50312和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339的规定;
    2 无线对讲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专用数字对讲设备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》GB/T32659的规定。
9.2.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339的规定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环境监测宜监测温度、相对湿度、可吸入颗粒物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、氨及苯等,并宜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) 温度测量范围为0℃~40℃,监测精度为0.5℃;
        2) 相对湿度测量范围为10%~90%,监测精度为1%;
        3) 可吸入颗粒物测量范围为0~0.500mg/m³,监测精度为0.01mg/m³;
        4) 二氧化碳测量范围为0~5000mg/m³,监测精度为50mg/m³;
        5) 甲醛测量范围为0~0.4mg/m³,监测精度为0.01mg/m³;
        6) 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测量范围为0~2mg/m³,监测精度为0.02mg/m³;
        7) 氨测量范围为0~0.5mg/m³,监测精度为0.02mg/m³;
        8) 苯测量范围为0~0.40mg/m³,监测精度为0.01mg/m³。
    2 家用电器监控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.4.5条的规定。
9.2.6 公共安全系统中的火灾自动报警检测、安全技术防范检测、入侵和紧急报警检测、视频监控检测、出入口控制检测、电子巡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0166和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339的规定。
9.2.7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检测范围、内容和标准宜根据系统设备、软件和接口的设计要求确定;
    2 宜先检测设备,后检测软件和接口;
    3 测试大纲宜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编制,并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;
    4 宜在被集成的养老服务专用、信息化应用、信息设施、建筑设备管理、公共安全等系统检测完成后,再进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检测;
    5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.6.3条的规定。
9.2.8 机房工程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339和《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0462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9.2.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,通电进行试运行是对系统运行稳定性观察的重要阶段,也是对设备选用、系统设计和实际施工质量的直接检验。
    各系统应在调试自检完成后进行一段时间连续不中断的试运行,当有联动功能时需要联动试运行。试运行中如出现系统故障,应在排除故障后,重新开始试运行直至满120h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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